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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

严肃查处违规滥发津补贴等行为

稿件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6-01-07 11:28:07

  严禁违规自定薪酬,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是改革工资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党中央不断规范薪酬待遇以及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有关问题得到有力纠正。但实践中,仍有一些党员、干部为私心所惑、受利益驱使,打“擦边球”、玩“障眼法”,慷公家之慨、谋私人之利,且问题具有顽固性、复杂性,不容忽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对违规自定薪酬和滥发财物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作出了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立纪沿革】

  针对一些地方和单位津贴、补贴发放混乱的现象,中央纪委于2012年2月4日印发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适用解释》);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于2013年6月13日以第31号令出台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两者共同构成了比较完备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党纪政纪责任追究体系。2015年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时,吸收2010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三条第(六)项“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的内容,新增了关于该问题的专门条款,规定在2015年《条例》第九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2018年《条例》未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2023年修订《条例》时,增加了“福利”的表述,使相关规定更加周密。

  【违纪构成】

  一、违规性

  首先,须违反有关规定。本条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明确表述,相关规定主要有:(1)《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等党内法规。比如,《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禁止违反财经制度批钱批物批项目,禁止用各种借口或巧立名目侵占、挥霍国家和集体财物”。(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前文提到的《处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比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作出明确规定,系判断是否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重要依据。(3)《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出台的关于规范津贴、补贴或奖金、福利发放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等。

  其次,须有违规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财物的客观行为。这里的“自定薪酬”,系指违反有关规定中关于薪酬发放的明确标准,或者未经合法合规程序审核批准,自行确定并发放薪酬待遇。按照工资制度改革有关政策,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公司企业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但都有明确的规定。比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公务员法》专设第十二章,对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与保险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根据《处分规定》第二条规定,这里的“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奖金”,一般是指基于年度考核或突出贡献发放的激励性收入,主要包括一次性奖金和绩效奖金两类。比如,《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福利”,是2023年修订《条例》时新增加的,主要是指2017年12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用工会经费支出的有关职工集体福利。这些支出主要是指,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无论是薪酬,还是薪酬中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都有明确发放范围、标准和资金来源的规定,违反相关规定,就可能构成违规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的违纪行为。实践中,滥发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违反奖励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以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等等。

  再次,情节较轻即可构成违纪。违规自定薪酬或滥发财物的行为,是对公共财产的直接侵蚀,是享乐奢靡的典型表现,必须严肃惩治。根据本条规定,对情节较轻的,就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关于情节轻重,可以综合考虑以下方面具体认定:一是看涉及人数和金额。违规发放财物对象人数越多、范围越广,发放金额越高(既要看整体总金额,也要看个人具体金额),情节就越重。二是看发放次数多少和时间长短。违规发放的次数越多、频率越高,问题持续时间越长,情节就越重。三是看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二十大后违规发放,越往后越属于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

  最后,责任人员是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要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准确区分“直接责任者”和“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一般来说,违规发放行为如果是领导干部个人作出错误决定,或错误建议经其批准后执行的,领导干部个人应负直接责任;如果错误决定是经集体研究作出,参加集体研究、赞同错误决定的所有领导人员都应承担领导责任,其中起决定作用者或直接主管者应负主要领导责任,但在决策过程中明确表明反对意见的人不受追究。对具体工作人员来说,提出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奖金、福利的建议或主张,并获得批准执行的,应承担直接责任。

  二、有责性

  此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或应当知道系违反规定自定薪酬、滥发财物,仍有意实施,积极追求或者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

  【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与共同贪污的区别。违规滥发津贴、补贴或奖金、福利行为与个人贪污行为容易区分,可能引起混淆的是与共同贪污的区分。一是行为主体范围不同。违规滥发津贴、补贴或奖金、福利行为的违纪主体是单位中负有领导责任、直接责任的人员;共同贪污则无此限制,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均可以成为贪污的犯罪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与上述人员构成共同贪污。二是主观故意不同。《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所规制行为的主观目的是违反管理制度,给单位职工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奖金、福利,通常是单位集体决定,体现集体意志;共同贪污主观上只是行为人具有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最终体现的是涉案人员个体的意志,而不是单位集体意志。三是客观行为表现不同。违规滥发津贴、补贴或奖金、福利行为多为单位行为,相对公开,通常由单位职工普遍领取;共同贪污则通常采取较为隐蔽的手段,只在共同贪污的少数人之间进行分配。

  准确区分与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牵连、竞合关系。一是通过违规套取财政资金等方式获取款项,用于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同时触犯两个甚至多个违纪条款,相关行为具有手段和目的的牵连关系,也即违规获取资金系实现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目的的手段,一般可按照从一重原则定性处理。比如,在乡村振兴领域克扣群众财物用于滥发津贴、补贴或奖金、福利,由于在乡村振兴领域克扣群众财物属于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属于处分较重的条款,对于相关行为应当适用《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以违反群众纪律定性处理。二是对于巡视巡察反馈要求整改滥发津贴、补贴问题,予以虚假整改,面上整改追回相关资金,私下又换种途径和方式发放,或者整改后又以其他名目继续滥发的,对于相关行为可认定违反政治纪律,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三是若违规设立“小金库”后,使用“小金库”中的部分款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者扩大奖金、福利发放范围、滥发现金或实物的,一般应同时认定设立“小金库”和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奖金、福利违纪行为。(山东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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